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一、建筑工程糾紛不能鑒定的情形有哪些?當事人申請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或者推翻的,不予準許:(一)當事人對申請鑒定的爭議事項已自行達成協議的;(二)當事人對申請鑒定的爭議事項共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出具咨詢意見且雙方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的;(三)當事人約定工程價款的結算以第三方結論作為依據的;(四)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包括固定總價與固定單價)結算工程價款,未超出承包人約定承擔的風險范圍應當適用固定價的;(五)當事人約定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未在約定期限內對竣工結算文件作出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六)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提出質量異議,或者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后提出質量異議的;(七)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另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的;一般而言,工程價款爭議主要是平等主體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實體權利義務之爭,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此時,如果當事人不提出鑒定申請,人民法院就應該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前述“特殊情況”主要是指對以下工程價款發生的爭議:(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工程建設項目。(二)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作為原告追索工程欠款的施工單位負有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責任。但當其提供了施工資料、結算報告以后,其舉證責任是否完成,實踐中存有爭議。有人認為,施工單位墊付了大量的建設費用,完成了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后,就負有與其結算工程款的法定義務。當施工單位提供了施工資料和結算報告以后,其舉證責任已經完成,如果建設單位對結算報告持有異議,應由其申請司法鑒定。建筑工程糾紛中申請鑒定,有上述定當事人約定工程價款的結算以第三方結論為依據的、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未超出承包人約定承擔的風險范圍應當適用固定價的、約定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未在約定期限內對竣工結算文件作出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出現的情形的等情形,不予準許。另外申請鑒定的事項若與爭議事實無實際關聯、也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缺乏鑒定必要性的,鑒定申請不予準許。